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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核心提要】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因虛開發(fā)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,屬于“稅款數(shù)額較大”情節(jié),法定刑為3至10年有期徒刑。近日,江蘇六佳律師事務所石懷杰律師、王瀚侖實習律師成功為趙某某擔任辯護人。趙某某虛開發(fā)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2萬余元,最后某區(qū)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,并處罰金10萬元。這一判決結果,是與辯護人的努力及承辦檢察官、法官的正確適用法律分不開的。本所撰此文以與大家共享。
【律師辦案心得】
趙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。而沒有像一個刑事法官說的那樣:“判他蹲5至7年也很正常”。這起案件成功經(jīng)驗到底在什么地方呢?
溝通是關鍵,量刑建議至關重要。
首先,該案最為關鍵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切實做到了“兩個爭取”。即一是爭取適用簡易程序,因為根據(jù)規(guī)定,如果適用簡易程序量刑三年的可能性極大;二是爭取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具體化,最好是三年。于是,辯護人決定從“一個法定從輕,一個法定從寬,五個酌定從輕,一個案因素”與承辦人溝通。首先,一個法定情節(jié),劉某構成自首,一般應從輕減輕處罰。其次,是一個法定從寬情節(jié),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,應當從寬處罰。再次,是五個酌定情節(jié):1、本案適用簡易程序;2、被告人為初犯。一貫表現(xiàn)良好,無違法犯罪記錄等;3、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小;4、犯罪動機:被告人主觀惡意不大;5、涉案稅款已追繳,國家的稅款最后沒有流失。最后,從本案的特殊性加以分析,被告人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,趙某某父母年歲已高,父親患有腦溢血,生活自理困難,女兒現(xiàn)在正在上高中,兒子尚幼,妻子暫無工作。如趙某某鋃鐺入獄將會給其他家庭成員生活上帶來重創(chuàng),不利于社會和諧穩(wěn)定。
通過以上工作,被告人在律師見證下在區(qū)檢察院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,承辦檢察官最后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,提出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。
其次,審判的決定權在于法官。本案共同被告共有5人,在庭審前,辯護律師們進行了庭前充分的溝通。在確認承辦法官后,在庭前辯護人又與法官進行了良好的溝通。根據(jù)以往多次與此法官打交道的經(jīng)驗,辯護人將自己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了法官,法院最終判決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緩期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。
法庭審判后,被告人的家屬表示非常滿意,對本律所律師的庭前溝通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。
【律師說法】
趙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稅款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發(fā)票的管理制度,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罪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虛開專用發(fā)票包括為他人虛開、為自己虛開、讓他人為自己虛開、介紹他人虛開專用發(fā)票四種情況。根據(jù)司法解釋,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:(1)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沒有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、為自己、讓他人為自己、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;(2)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、為自己、讓他人為自己、介紹他人開具數(shù)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(3)進行了實際經(jīng)營活動,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企業(yè)家在日常經(jīng)營活動中要避免做出以上行為,以防觸犯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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